出口澳新食品標簽法規詳解
隨著進出口食品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對食品標簽的要求越來越嚴格,進而食品標簽的規定在提高產品競爭力和在技術貿易壁壘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出口到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以下簡稱澳新)的食品,應滿足公平貿易相關法律和食品相關法律關于在所有食品標簽信息中禁止虛假、誤導或欺騙性陳述的規定。此外,還應滿足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安全標準局(FSANZ)在《澳新食品標準法典》(以下簡稱《法典》)中制定的食品標簽標準要求,其中的Standard 1.2.1規定了標簽中禁止的行為、一般易讀性要求和警示語句的易讀性要求等內容。 《法典》中包括與所有食品相關的一般標簽和信息要求(《法典》第1章),并規定了不同情況下適用的要求(如:零售食品,餐飲食品等)。《法典》中亦制定了僅適用于某些食品的特定標簽和信息要求(《法典》第2章)。 然而,《法典》并未制定食品標簽中凈含量標示要求和原產國標簽要求。其中,對于食品標簽上凈含量標示要求,分別由澳大利亞國家測量研......閱讀全文
泰國擬修訂食品標簽法規
據世界禽類網站11月15日消息,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近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議實施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法規,一旦提議通過,新法規將取代自2000年以來實施的標簽法規。新食品標簽法規內容包括: 1."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法典中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般標準; 2. 預包裝食品、最佳賞味期限
美國FDA擬修訂食品營養標簽法規
據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消息,美國FDA計劃修訂食品營養標簽法規,以體現飲食與健康之間的聯系,便于讓消費者做出更好的選擇。 本次標簽修訂將更新過時的食用份量要求,并將標簽主要部分(如能量、使用份量)作以突出標示。 計劃修訂的標簽內容包含以下幾點: . 要求標示"添加糖"信
出口澳新食品標簽法規詳解
隨著進出口食品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對食品標簽的要求越來越嚴格,進而食品標簽的規定在提高產品競爭力和在技術貿易壁壘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出口到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以下簡稱澳新)的食品,應滿足公平貿易相關法律和食品相關法律關于在所有食品標簽信息中禁止虛假、誤導或欺騙性陳述的規定。此外,還應滿足澳大
江蘇今年出臺“最全食品標簽法規”
紅豆吐司,這種經常在超市內看到的標簽,其實違規的,標著五谷雜糧,配料表第一位的卻是大米,這也不符合規定……最近在無錫舉行的“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研討會上,專家就告訴記者,消費者習以為常的標簽,其實是有問題的。據了解,今年江蘇省將出臺“最全食品標簽法規”。江蘇省食品生產安全協會最近兩個月來
加拿大擬修改食品標簽法規
香港貿發局網站7月3日消息,最近,加拿大政府公布一份提案,對現行食品營養標簽要求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包括: 1. 使食用量、熱量信息更容易發現、閱讀; 2 增加了糖每日攝入百分值(%DV); 3. 在表格底部增加了%DV值的腳注,以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中包含多少糖、其它營養(比如鈉)(腳注會
歐盟擬修訂食品和食品成分標簽的法規(EC)No 608/2004
2013年1月9日歐盟發布通報,歐盟委員會修訂關于添加了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 植物甾烷醇和/或植物甾烷醇酯的食品和食品成分標簽的法規(EC) No 608/2004。 歐盟委員會法規(EC) No 608/2004規定添加了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 植物甾烷醇和/或植物甾烷醇酯的食品
美修訂食品標簽法規定義“無麩質”
8月5日,美國FDA就定義“無麩質”一詞,修訂了美國法規21CFR第101部分食品標簽法規。此次修訂將有效幫助麩質過敏人群,將于今年9月4日起生效。 根據最新修訂內容,“無麩質”食品標簽要求如下:一是要標注“無麩質”的食品絕對不能含有以下任何一項,包含麩質谷物的配料(如斯卑爾脫小麥);來自
組合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相關法規政策梳理
組合包裝類食品的標簽標示問題一直受到大家的關注,類似何為“組合包裝食品”?外包裝該如何標識?內包裝如何進行標識?小包裝是否需要標生產日期?這些問題一直是大家討論的熱點,針對以上常見問題,食品伙伴網文對組合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相關標準法規政策進行了梳理,供大家參考。 目前,相關標準法規沒有對“組合包
歐盟食品標簽新規對原法規中涉及標簽內容予以強制要求
歐盟網站消息,歐洲議會經過不懈努力,已就食品標簽修訂案與歐委會及理事會代表達成一致,有望于近期通過正式法律程序后發布實施。 文章報道,新修訂的法規將對原法規中涉及的標簽內容予以強制要求,包括名稱、成分、有效期、食用條件以及列明營養元素等,以確保標簽信息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和避免產生誤導。據
臺灣發布食品過敏原標簽管理法規草案
近日,臺灣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了第149號TBT通報,發布了有關食品過敏原標簽管理的法規草案,對標簽標識提出了新要求,預計將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根據草案規定,對于市場上銷售的容器包裝食品,當其中含有可能引發特殊過敏體質者導致過敏的食品時,應在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其含有可能導致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