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部署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標是摸清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國家、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方案》明確,本次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普查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同時,《方案》還確定了普查內容和技術路線。 《方案》強調,本次普查遵循“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基本原則,2017年完成......閱讀全文
云南:開發普查“大腦” 確保污染源普查質量
波光瀲滟三千頃,莽莽群山抱古城,四季看花花不老,一江春月是昆明。云南,四季如春、繁花美景為人稱道;如今,云南正通過建立可追溯的質量管理體系、完善數據化的普查系統,形成污染普查“大腦”、提升污染源普查質量,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依據國務院《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和工作部署,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農業污染源普查應加強統籌
近年來,農業污染問題日益突出。農業污染呈現來源多樣化、時空異質分散性等污染特征,給監管和治理工作帶來一定困難。農業面源污染的基礎數據庫建設緩慢、技術研究薄弱,也加大了對癥施策的難度。 開展農業污染源普查是對建設美麗中國的具體落實,是對農業面源污染情況的望聞問切,只有對癥下藥,才能讓污染無
遼寧將全面普查各類污染源
記者27日從遼寧省政府新聞辦獲悉,遼寧省將全面普查各類污染源,掌握全省、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摸清各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建立重點污染源檔案、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今后的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和發展決策提供依據。這也是繼2007年全國首次污染源普查
江蘇污染源普查求創新講實效
建立各設區市普查辦聯絡調度機制、建立健全普查質量核查專職崗位、校核普查名錄底冊(庫)、開展普查試點、實行雙日調度督辦制度……自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啟動以來,江蘇找準工作中的盲點、漏洞和突出問題,精心組織、強化管理、加強宣傳,在推廣試點、實時督辦、分級把關等方面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辦法。
內蒙古正藍旗污染源普查這么查
4月的正藍旗,天氣說變就變,伴隨著大風,陰暗的天空瞬間下起了大雪。驅車駛出城外,初春的正藍旗還一片蕭瑟,放眼望去,多是黃色的沙地和匍匐著的泛黃枯草。 記者跟隨正藍旗污染源普查清查組人員駛入正藍旗污水處理廠,開始了當天的例行清查工作。 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各地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已
全國污染源普查視頻會議發言摘登
4月25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現場暨視頻會議在浙江省溫州市召開。會議對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普查工作作出部署,4個地區的代表做了典型發言。為及時總結推廣相關地區的先進經驗,本版對典型發言進行了摘登。 求真務實 查用結合 全面開展普查工作 溫州市副市長 林曉峰 從去年8月開始,
廣東首次公布污染源普查數據污染源總數全國居首
廣東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4日通報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情況。廣東全省共調查污染源總數60.2萬個,占全國總數(592.6萬個)的10.1%,居全國首位。 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廣東省環保廳控制總量處處長林文說:“經過三年的努力,廣東全面掌握了全省污染源排放的基本情況,初步建立
全國農業污染源普查工作推進會在重慶召開
近日,農業農村部在重慶召開全國農業污染源普查工作推進會,聽取各省工作進展,部署下一步種養業源、畜禽養殖源、水產養殖源以及地膜、秸稈調查工作。會議要求,全國農業污染源普查推進組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構建統籌協調、定期調度、分工負責、督導檢查的工作機制,加快普查監測點位布設和核實,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
國務院印發《通知》 全國再次普查污染源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通知》指出,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
農業農村部印發《全國農業污染源普查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漁業(海洋、水利)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和《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國污普〔201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