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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5-10-15 15:31 原文鏈接: 不起作用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亟待改進

      據報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500多種藥物,短缺的已有342種,或停止生產、銷售、市場斷供。《國家基本藥物》是人民大眾合理用藥的最基本保證,是“人人享有醫療保健的最基本權力”。半數以上藥品斷供,民眾無藥可用,連最基本的藥物都不能保證,讓平民百姓用什么?拿什么防病治病?這個《目錄》還有什么用?

      一、 奇怪的權利與責任。

       1、藥廠有獨家生產基本藥物,壟斷市場,謀取巨額商業利益的權力。

      2、藥廠有隨心所欲,未經批準就停止生產、銷售,制造市場斷供的權力。無利可圖時就停產停供,唯利是圖是首要目的。

      3、藥廠既已承諾有關藥物的生產,并享有獨家生產,壟斷市場,謀取巨額商業利益等得天獨厚的權力,就應承擔責任,保證生產足夠的、優質的藥物,保證市場供應,滿足社會需求,保證廣大患者合理用藥,有藥可用。然而很多藥廠都不承擔責任,只有獲利的權力,沒有保證供應的義務和責任。只管唯利是圖,不管廣大民眾的死活。

      如此奇怪的權力與責任,既荒唐?又有害?目前這個《目錄》形同虛設不起作用,市場藥品供應出現如此嚴重失常,廣大民眾是直接受害者。這個問題不解決,如何醫改?如何保證廣大民眾的最基本權力?

      二、“以人為本”?還是“以利為本”?

      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商業利益服務”?主次顛倒、喧賓奪主。《國家基本藥物》是選擇最便宜的安全有效藥物(普藥),可以公費醫療或商業保險,報銷藥費。并非最新、最先進、最好、最有效的“首選藥”或“一線用藥”。因此,它適用于平民百姓。而最新、最先進、最好的藥,不在《目錄》內,不能報銷,必須自費或特殊報銷,因此適用于有錢、有權的達官貴人。

      這意味著用藥上的“兩極分化”,平民百姓只能用《目錄》內的藥,不能用《目錄》外、更好、先進、更有效的好藥。而目前,連《目錄》內的藥也不能保證供應,半數以上斷供,平民百姓既不能用《目錄》外更好的藥,也用不著《目錄》內的廉價“普藥”,平民百姓用什么?誰來保證百姓的合理用藥?

      主管部門大力保證藥廠的生產權、獲利權、停產停供權。但是不保證平民百姓的合理用藥權和合理醫療保健權。

      對藥廠只享受權力,不承擔責任,不盡義務,不能保證足夠藥品供應,滿足市場需要,保證公眾的合理用藥。主管部門視而不見,聽之任之,迄今沒有采取最有力措施,盡快解決問題。

      三、建議

      1、盡快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所有藥物足量供應,滿足社會需要,確保民眾合理用藥。

      2、必要時指定國企藥廠生產有關藥物,國家適當給予補貼,一定要保質、保量,充分供應。不準偷工減料,生產假冒偽劣藥品。

      3、生產《國家基本藥物》的企業,既享受權力,就必須承擔責任與義務,不準擅自決定減產、停產、停止供貨。不允許有利可圖就千方百計將自己的產品塞進《目錄》,甚至用不正當手段,以次充好,混進《目錄》,謀取巨額商業利益。而當無利可圖時,就擅自減產、停產、制造市場恐慌,坑害公眾,破壞合理用藥。對醫藥衛生工作,特別是醫改工作造成惡劣影響。

      對于擅自停產,又不肯恢復生產《目錄》藥者,對于拒不承擔責任及義務者,應取消其相關權利,取消其生產《目錄》藥的資格,并且三年內不準生產任何《目錄》藥。

      4、建議對《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實施、執行、市場定價、流通等加強監管。主管部門的責任以及藥企的權力與義務,進行全面改革。必須充分保證廣大患者合理用藥、有藥可用。當前《目錄》外的藥不能用,《目錄》內的藥又沒得用,這種極不合理的現象必須堅決糾正。

      5、對于不法奸商,投機倒把、囤積居奇,倒買倒賣,層層加價趁火打劫,抬高藥價,暴利銷售。或是惡意制造市場混亂,擾亂民心等違法行為,應該堅決給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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