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重金屬嚴重超標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溝,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駿業永盛金屬制品實業有限公司偷排酸洗廢水的3名責任人因觸犯污染環境罪,被依法做出判決。
近日,順德區環境運輸與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順德區環運局”)交通綜合樓的環保巡回法庭迎來了2017年第一宗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公開審判。此案也成為2017年順德環保、司法部門聯手向環境污染犯罪宣戰的第一炮。
■案情回顧
敷衍應對環保整改,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介紹,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順德區陳村鎮駿業永盛金屬制品實業有限公司的廠長,負責管理該公司酸洗車間事務。被告人伍某、吳某則時任該公司酸洗車間員工,負責分班處理酸洗車間的廢氣、污水。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岳某、伍某、吳某在工作期間放任公司酸洗車間的污水直接流到廠區與外界河涌相互連接的排水溝。
2016年10月30日,順德區環運局對永盛公司廠區沙井及周邊排水沙井內污水取樣,并送佛山市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CC2016103001樣品所測項目中總鋅達標和總鉻超標112倍、總鎳超標18倍、總銅超標12.7倍;CC2016103002樣品所測項目中總鋅達標、總鉻超標203倍、總鎳超標101倍、總銅超標70.3倍;C2016103006樣品總鋅、總銅達標,總鎳、總鉻監測結果不予評價;其余來樣編號的總鋅、總鉻、總鎳、總銅均達標。
事實上,早在2016年9月,順德區環運局在一次環保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任由加入白石灰攪拌后沉淀變清的污水排出廠外的違規行為,并勒令其整改。被告人岳某只是吩咐伍某、吳某將凈水池周邊的溝渠用水泥封住,但沒有對水滿溢出的污水采取任何措施處理,而是任由污水沿溝渠直接排到下水道,對周邊環境產生了嚴重污染。
順德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岳某、伍某、吳某無視國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順德區人民法院依法對3名被告人做出判決。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伍某、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庭現場
拒做“法盲”,企業須提高用人標準加強培訓
“我沒有文化,對此沒有什么話好說……”庭審現場,被告人岳某的一句供述令人唏噓不已,顯示出其環境意識薄弱,敷衍應對環保整改的態度,最終導致其行為對周邊環境產生嚴重污染。
此外,在庭審提交的證據材料中顯示,被告人伍某及吳某均表示并沒有通過污水和廢氣處理的資質和相關技能的評審,該公司也沒有對他們進行過針對環保方面的專業培訓。
“企業設暗管,偷排工業廢水的行為較之一般的排污行為,無論是排污方式,還是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程度,都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廣東順暉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表示,企業是環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積極規避和防范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風險。
■法律普及
新司法解釋出臺,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細化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預防環境違法犯罪。關于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于2013年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為從嚴治理環境污染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據,順德公檢法機關和環保部門依法查處環境污染犯罪,加大懲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自2013年《解釋》頒布以來,順德區人民法院共判決污染環境罪刑事案件33宗55人。
為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2016年12月26日,“兩高”再出《解釋》,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順德區環運局局長助理凌偉峰指出,較2013年《解釋》,新《解釋》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問題、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其中,將原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增加到十八項,明確超標入刑重金屬的具體范圍,超過三倍、十倍的重金屬范圍有所不同;明確將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納入“有毒物質”的范疇。
下一階段,順德區環運局將聯合區公檢法部門,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力度,暢通“兩法”銜接機制,嚴懲環境污染犯罪。
■工作機制
協同共治,成立環保案件專門合議庭
駿業永盛金屬制品實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得以迅速解決,得益于順德構建協同共治的打擊污染環境工作機制。
2015年2月10日,順德區人民法院成立了佛山市首家環保巡回法庭。經過近兩年的運作,巡回法庭成了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的連接點,法官通過巡回法庭更好地貼近環保工作一線,熟悉環保工作,實現審判中依法及時介入、查明事實、依法判決,通過專業化的審判提升了審判質效。同時,巡回法庭也為法院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反饋審判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建議提供了順暢的渠道,不斷推進和完善法院與行政職能部門合力構建多元化環境資源保護、管理格局。
近日,順德區人民法院成立專門審理污染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合議庭,由刑庭一副庭長、兩名法官及隨機產生的人民陪審員組成,旨在適應當前國家環境治理戰略,通過專業化審判增強依法打擊污染環境行為的成效和警示效果,實現社會經濟的綠色發展。
“環保案件專門合議庭是巡回法庭平臺的延伸,通過專門的合議庭形成專人負責機制,更好地增強協同機制在打擊污染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效用。” 順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強介紹說。隨著人民群眾環境意識的增強和國家治理環境力度的加大,順德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對比2014年以前增幅明顯,案件也呈現出犯罪行為隱秘性強、調查取證難、鑒定技術標準高和專業性強等特點,因此相對于其他犯罪行為,對審判人員的專業化程度要求較高。
順德區人民法院組建專門合議庭審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一方面在于適用新形勢下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審理的要求,實現對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提高審判質效;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專門合議庭的成立,通過傳幫帶的措施和審判經驗的積累,培養一支專業化的審判隊伍,打造審判品牌,更好地為綠色順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資料顯示,自2015年以來,順德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員主要從事金屬制品行業,其中不銹鋼加工企業占了近八成,污染行為主要是向河流等水道排放重金屬超標的廢水。在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人的處罰方面,順德區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梁社明認為,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向河流水道排放超標廢水對順德“水鄉”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因此法院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將依法從嚴從快處理,通過刑事處罰依法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為。
針對被告人實施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主要為實現經濟目的的情節,除依法適用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外,法院將進一步強化罰金刑的適用。“順德區人民法院對在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中作用較大的被告人罰金均不低于一萬元,其中最高處罰金額達20萬元人民幣。”梁社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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