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資〔2022〕1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模不斷壯大,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但還存在部分資產統籌不夠、使用效益不高等現象。為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法規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主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盤活利用,建立健全資產盤活工作機制,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提升資產盤活利用效率,為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資源。通過盤活存量資產,推進存量資產充分利用和調劑共享,切實提高現有資產使用效益;以存量調控增量,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解決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等問題。
全面覆蓋。將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運轉、閑置的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件等資產納入盤活范圍,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管理和盤活。
因地制宜。結合工作實際,區分資產類別研究明確盤活方式,有針對性地盤活資產。鼓勵因地制宜探索盤活資產的有效路徑,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以點帶面推動資產盤活利用。
激勵約束。將資產盤活成效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通過預算約束推動資產盤活利用。加強監督檢查,全面提升資產盤活積極性。
(三)優化在用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要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以最精簡的資產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要全面準確掌握資產使用狀況,加強資產配置可行性論證,能夠通過現有資產功能挖潛、修舊利廢滿足業務工作要求的,應當減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要繼續使用,切實做到物盡其用。
(四)推進資產共享共用。按規定將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通過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根據行業資產管理情況,篩選具備條件的資產開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儀器設備、文體設施、軟件資產、數據資源等。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五)加強資產調劑。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產,優先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調劑利用。對使用價值大、利用范圍廣的低效、閑置資產,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調劑。對因技術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通過轉變用途,調劑到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單位、部門,最大程度激發資產效能。
(六)實施公物倉管理。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牽頭建立公物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閑置資產,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資產時,應首先考慮從公物倉調劑解決,節約財政資金,優化資源配置。
(七)開展資產出租或者處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難以調劑利用的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資產,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對外出租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市場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八)探索資產集中運營管理。鼓勵探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市場化運營的盤活方式。有條件的地方財政部門可建立資產集中運營平臺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整合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產,實行專業化、市場化運營和管理,提升資產資源統籌能力和資產運營收益。
(九)研究制定資產盤活方案。行政事業單位要系統梳理資產使用情況,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底數,結合年度資產盤點工作開展專項清理,重點對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等資產使用狀況進行摸底,理清低效、閑置資產并準確標注資產使用狀態,形成待盤活資產清單,逐項研究并有針對性地制定盤活方案。
(十)有序組織資產盤活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要立足單位實際,充分利用各種盤活方式,能夠在本單位范圍內盤活的資產,要加快盤活利用;本單位無法盤活的,要及時將待盤活資產信息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資產盤活機制,指導所屬單位通過資產調劑等方式盤活資產,有效推動資產在本部門所屬單位間盤活利用。對于本部門無法有效盤活的資產,要及時將資產信息反饋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整合行政事業單位待盤活資產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促進待盤活資產由閑置向在用轉化,打通部門間資產盤活通道。
(十一)規范資產盤活管理。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規范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加快辦理資產出租、處置事項,相關收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盤活合法合規、收入管理規范有序。
(十二)加強信息技術支撐。加快推進資產管理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立預算資金形成資產的全鏈條管理機制,準確核算和動態反映資產配置、存量等情況,全面展示可共享、調劑資產信息,完善在線審核流程,推動實現資產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共享調劑。鼓勵基于物聯網技術開展資產使用管理動態監測,實時掌握資產使用情況,為盤活資產提供更加及時準確的基礎信息。
(十三)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建立資產盤活情況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機制,充分結合存量資產使用狀況審核新增資產,優化資產配置,從源頭節約財政資金。對閑置浪費嚴重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視情況停止批復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全面總結經驗,匯總本部門資產盤活工作情況,并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報予以反映,持續推進資產盤活工作。
(十四)確保資產盤活工作取得實效。有效盤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貫徹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加強財政資源統籌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站位,明確責任,積極作為,制定有針對性的落實方案,明確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全力破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痛點、堵點和難點問題,確保盤活工作取得實效,全面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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