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官司成本高誰埋單?受害群眾敢怒而不敢告
2010年12月30日,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判決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為這起環境公益官司“埋單”的是貴陽市“兩湖一庫”環境保護基金會,基金會無償支持原告1500元鑒定費,先行墊付了該案的部分訴訟成本。 “雖然僅有千余元,但在全國來說,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鑒定費用得到基金會幫助的第一個案例,值得繼續探索和參考。”貴陽市環保法庭蔡明庭長感慨道。 蔡明說,打一場環境公益官司,有時候費用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龐大的訴訟成本成為環境公益官司面臨的最大難題。 地方法規助陣,“不相干”的環保組織告造紙廠偷排 只要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侵害了環境公共利益,不管是不是直接利害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環境公益訴訟,其目的是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 然而,環境公益訴訟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有沖突。蔡明介紹,這兩部法規要求必須是直接受害人才可以提起訴訟,排除了其他人和組織為他人利......閱讀全文
環保官司成本高誰埋單? 受害群眾"敢怒而不敢告"
2010年12月30日,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判決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為這起環境公益官司“埋單”的是貴陽市“兩湖一庫”環境保護基金會,基金會無償支持原告1500元鑒定費,先行墊付了該案的部分訴訟成本。 “雖然僅有千余元,但在全國來說,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鑒定費用得到基金會幫助的第一
西安啟動公益訴訟 速辦破壞秦嶺生態案件
記者從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自全市檢察機關啟動保護秦嶺西安段專項檢察服務工作以來,反瀆職部門加大了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案件的查處力度,施行破壞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前不久,西安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對保護秦嶺
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在新《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之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有了更清晰、更權威的解釋。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35條,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一是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
美國的環境公益訴訟
■涉及哪些主要內容? 1、環境公民訴訟的原告資格 原告資格的確立是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中最關鍵的問題。 1970年《清潔空氣法》最先納入公民訴訟條款時,法律條文中僅規定“任何人有權代表自己對任何人(包括美國政府及其政府機構)提起民事訴訟”,對原告與訴訟標的之間的利益關聯并未
環境公益訴訟原告隊伍壯大 民間環保組織漸被認可
“大獲全勝!”1月10日,我國第一例環境信息公開公益訴訟案在貴州宣判后,原告代理人馬勇通過電話向《法制日報》記者報喜,言語中盡是興奮。 這起案件,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去年進行的3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之一。2011年,蓬萊溢油、云南鉻渣污染水庫等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接連發生,以及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
中國首家公益訴訟司法鑒定聯合實驗室揭牌
2019年5月13日,由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成立的全國首家公益訴訟(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聯合實驗室正式揭牌。該實驗室將為公益訴訟案件調查取證,特別是環境損害類案件的勘驗檢查和司法鑒定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保障。 據悉,2018年浙江檢察機關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5551件,其中生態環境和資
云南首例環保公益訴訟開庭
備受關注的云南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今天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打破了昆明中院環保審判庭成立兩年來無環保公益訴訟案可審的局面。 作為原告的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在庭審中提出,自2009年9月開始,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在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建成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即陸
環境公益訴訟不受地域限制
近年來,大氣、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頻繁發生,部分區域生態系統功能出現嚴重退化,但由于大氣、水等環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產品屬性以及缺乏傳統法意義上的直接受害人,相應的法律規定并不明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 昨天,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評論:生態文明建設 法律當有何為?
初冬的北京寒風陣陣,可新鮮出爐的黨的十八大報告卻讓不少環保人感受到了溫暖。 “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這樣的表述讓江蘇省環保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亮相” 此前被拒公益訴訟或重啟
庭長 鄭學林 昨日,在最高法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宣布,最高法將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充分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權。 曾擔任最高法立案第二庭庭長的鄭學林,成為首任最高法環資庭庭長,備受外界關注的薄熙來案件一審審判長王旭光為副庭長、審判 員。 原告